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法律、法規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裝飾裝修和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及其他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包括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場地。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并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ǘ┴撠熃ㄖ奶幹煤藴?;
?。ㄈ┭芯拷ㄖ鵁o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ㄋ模┲笇?、協調、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工作。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ńㄖ幹糜媱?,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ǘ┙y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監督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四)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清理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處置的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上的,項目業主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應當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
建設項目需處置的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下(包含5噸)的,應當交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進行有償清運。
建筑垃圾應當傾倒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或臨時消納場地。
第九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惺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工程預算書(土建部分);
?。ㄈ┕こ虉D紙;
(四)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ㄎ澹┻\輸單位具備建筑垃圾運輸條件的證明材料;
?。┻x擇傾倒建筑垃圾的消納場所的名稱。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項目業主的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注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ǘ┻\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ㄈ┙ㄖ姆N類、數量;
?。ㄋ模┻\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載質量、機動車號牌;
?。ㄎ澹┙ㄖa生地點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副本應隨車攜帶,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須擁有具備以下條件的車輛,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承運建筑垃圾:
(一)承運車輛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ǘ┏羞\車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運輸單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及具備以上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業主、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清理、運輸。
第十四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核準事項實施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地前,應當沖洗車體,凈車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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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有計劃地建設。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雸龅慕ㄖ鴳皶r推平、輾壓;
?。ǘ┍3诌M出消納場的道路整潔、暢通;
?。ㄈ┯薪∪默F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ㄋ模┙ㄖ纯衫煤筒豢衫梅诸惗逊牛?BR> ?。ㄎ澹┍3謭鰞鹊沫h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停止使用時,設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對消納場地實施覆蓋,或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處理,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惺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ǘ┡R時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三)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ㄋ模┦占{的建筑垃圾種類。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
(二)保持消納場地進出場道路整潔、暢通;
(三)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ㄋ模┍3謭鰞鹊沫h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不得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及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內容的,被許可人應向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ǘ┻`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單位運輸或消納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受納建筑垃圾的;
?。┻`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書的;
?。ㄆ撸┻`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ò耍┻`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不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未按要求管理臨時消納場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從事《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事項以外的活動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建筑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5〕64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法律、法規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裝飾裝修和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及其他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包括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場地。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并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ǘ┴撠熃ㄖ奶幹煤藴?;
?。ㄈ┭芯拷ㄖ鵁o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ㄋ模┲笇?、協調、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工作。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ńㄖ幹糜媱?,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ǘ┙y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監督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四)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清理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處置的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上的,項目業主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應當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
建設項目需處置的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下(包含5噸)的,應當交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進行有償清運。
建筑垃圾應當傾倒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或臨時消納場地。
第九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惺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工程預算書(土建部分);
?。ㄈ┕こ虉D紙;
(四)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ㄎ澹┻\輸單位具備建筑垃圾運輸條件的證明材料;
?。┻x擇傾倒建筑垃圾的消納場所的名稱。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項目業主的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注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ǘ┻\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ㄈ┙ㄖ姆N類、數量;
?。ㄋ模┻\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載質量、機動車號牌;
?。ㄎ澹┙ㄖa生地點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副本應隨車攜帶,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須擁有具備以下條件的車輛,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承運建筑垃圾:
(一)承運車輛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ǘ┏羞\車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運輸單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及具備以上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業主、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清理、運輸。
第十四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核準事項實施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地前,應當沖洗車體,凈車出場。
[NextPage]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有計劃地建設。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雸龅慕ㄖ鴳皶r推平、輾壓;
?。ǘ┍3诌M出消納場的道路整潔、暢通;
?。ㄈ┯薪∪默F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ㄋ模┙ㄖ纯衫煤筒豢衫梅诸惗逊牛?BR> ?。ㄎ澹┍3謭鰞鹊沫h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停止使用時,設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對消納場地實施覆蓋,或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處理,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惺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ǘ┡R時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三)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ㄋ模┦占{的建筑垃圾種類。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
(二)保持消納場地進出場道路整潔、暢通;
(三)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ㄋ模┍3謭鰞鹊沫h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不得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及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內容的,被許可人應向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ǘ┻`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單位運輸或消納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受納建筑垃圾的;
?。┻`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書的;
?。ㄆ撸┻`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ò耍┻`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不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未按要求管理臨時消納場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從事《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事項以外的活動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建筑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5〕64號)同時廢止。
本文標簽: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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