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工人姓吳,是一個從東北到北京打工的農民工。吳某的工作是在某工程公司的工廠里負責接復合板。那天下午1點左右,吳某正在操作機器,發現板面沒有模了,就去給機器換模。操作過程中,一不小心,一腳踩滑,左腳軋入機器里。此時,操作機器的其他工作人員恰巧不在,周圍的人發現出現了事故,卻都不會停機。于是大家急急忙忙去找電源總閘。拉下電閘之后,機器總算停了下來,吳某的左腿卻已經被軋到了膝蓋部位。
吳某被公司工作人員送往醫院后,醫院出具了診斷結果:左腿內外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左下肢多處輕組織碾挫傷。因為傷勢較重,吳某在醫院骨科病房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出院后,吳某要求公司為自己申報工傷,遭到了公司的拒絕。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稱其與吳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于是吳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經調查審理,發現吳某提交的人民醫院住院病案首頁,顯示他的確在受傷后住院33天,工作單位一欄明確寫明為某工程公司。吳某的入院手續和病案首頁均由送他住院的公司工作人員所填,公司方面承認此項事實,也認可了病案首頁的真實性。
同時,吳某還向仲裁庭提交了工程公司為其支付工資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根據以上證據,仲裁委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裁決吳某與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