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最高罰500元
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2013年春節期間各類煙花爆竹事故、案件的發生,全力配合煙花爆竹專項檢查整治行動扎實有效開展,近日,福州警方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煙花爆竹燃放安全集中宣傳日活動。
昨日上午,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組織城區治安部門統一在臺江寶龍城市廣場擺攤設點,通過群眾代表宣讀倡議書、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領導以案說法宣傳介紹安全常識,組織發放宣傳品、參觀宣傳畫、宣傳展板和實物展臺等多種形式,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進行廣泛深入宣傳。
據介紹,本次活動以“購買合格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為主題,旨在通過廣場擺攤、街頭標語、手機短信及媒體報道等方式,廣泛普及煙花爆竹購買知識和安全燃放常識。此外,各縣(市)區公安局也同步開展廣場宣傳活動。
警方提醒,福州市區限制燃放的區域為:三環路以內的地區、晉安區新店鎮、馬尾區馬尾鎮及羅星街道;允許燃放的時間為:農歷臘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時至23時(其中除夕和正月初一為全天),除此之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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