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有序有效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兵團組織制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牢扭住新疆工作總目標,更好履行兵團維穩戍邊職責使命,推進兵團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預案。
1.1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兵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適用于兵團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全需要作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兵團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映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明晰各層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責任鏈條,形成兵團突發事件防范應對整體合力。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兵團各級行政按照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范應對工作。
堅持預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救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抵御各類風險的綜合防范能力。
堅持兵地融合、協同救援。進一步樹立兵地“一盤棋”思想,不斷深化拓展兵地協同救援的方式途徑。切實加強兵地聯系和溝通,完善信息互通、跨區域調度、協同作戰的工作機制。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專兼職救援隊伍為骨干,以民兵應急力量為重點,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兵團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依規、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強化應急管理裝備技術支撐,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1.3突發事件的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突發事件同時發生,或者引發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事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各類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應急預案體系
兵團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兵團應急預案、師市應急預案、團場(鎮)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行動方案。
1.4.1 兵團應急預案
(1)兵團總體應急預案
兵團總體應急預案是兵團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兵團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2)兵團專項應急預案
兵團專項應急預案是兵團針對某一類突發事件防范應對編制的應急專項方案,重點對兵團組織指揮、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應急行動、力量調動、應急保障等予以明確,指導師市做好防范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見附件1)。
(3)兵團部門應急預案
兵團部門應急預案是兵團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制定的預案,以及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突發事件,或針對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4.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團場(鎮)以上行政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的應急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完成具體任務而作出的計劃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后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1.4.3 師市、團場(鎮)、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體系
師市、團場(鎮)、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參照兵團應急預案體系要求,構建完善本級應急預案體系。
2組織指揮體系
2.1兵團組織指揮機構
2.1.1 領導機構
在兵團黨委領導下,兵團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兵團黨委、兵團決定成立兵團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處置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師市、團場(鎮)按規定權限負責應對處置,建立完善一定層級、一定范圍的協調聯動機制。
兵團司令員是兵團轄區內突發事件防范應對的最高行政領導,全面負責,研究部署、推動指導兵團轄區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兵團分管領導按照工作分工在相應的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擔任職務,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和兵團黨委、兵團的工作安排,統籌制定分管領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2.1.2專項指揮機構
兵團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設立各類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防準備和應對處置組織指揮工作。兵團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兵團黨委、兵團相關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兵團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銜接。
兵團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牽頭組建的部門或單位,作為兵團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2.1.3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兵團黨委領導下,兵團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上級黨政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政的現場指揮機構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咨詢、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為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2師市組織指揮機構
各師市參照兵團做法設立本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師市及下級團場(鎮)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3 專家組
各級專項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應建立專家庫并動態更新,制定專家咨詢制度,研究突發事件應對等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3運行機制
兵團各級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風險防控
(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各級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估,建立清單與臺賬,加強檢查監控,針對風險隱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與公開機制。職能部門定期綜合評估和分析潛在風險,研判突發事件可能趨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黨政。
(2)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建立完善連隊、社區、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各師市及有關部門、團場(鎮)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行政報告,并向上級黨政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3)各級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加強風險防控監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本行業和本行政區內的安全監督檢查,推進風險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3.2 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兵團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兵團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應急廣播等各類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兵團、師市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行政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行政或毗鄰地方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兵團、師市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兵團、師市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一項或多項預警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兵團、師市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報告途徑。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及有關連隊、社區、重點單位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兵團黨委、兵團要求,及時向所在團場(鎮)、師市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行政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團場(鎮)、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上級黨政和指揮機構報告信息,未成立指揮機構的報相關部門。
(2)報告內容。信息報送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報告時限。信息報告要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發地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發地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①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③一般事故上報至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黨政。兵團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3.3.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災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師市、團場(鎮)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團場(鎮)、連隊、社區和相關單位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師市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團場(鎮)組織應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黨政報告。
3.3.3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兵團在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統一指揮協調下組織應對處置。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由兵團組織應對。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師市負責應對。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黨政應對能力時,由上級黨政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兵團或兵團指定的師市負責應對。
(2)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師市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啟動條件、啟動程序、啟動措施等)應在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突發事件發生后,兵團各級按照響應分級標準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啟動兵團一級應急響應由兵團決定,兵團黨委、兵團派出指定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由兵團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決定,兵團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啟動兵團三級應急響應由兵團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決定,兵團專項指揮機構派出相關負責同志組織兵團相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啟動兵團四級應急響應由兵團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決定,兵團專項指揮機構派出相關負責同志組織兵團相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兵團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以上應急響應將根據兵團層面應急指揮體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各師市響應級別可參照兵團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3.3.4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政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黨政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各師市、團場(鎮)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上級黨政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及應急響應等級分別負責相應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黨政、組織指揮機構處置能力的,上一級黨政、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發地黨政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兵團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兵團黨委、兵團可以請求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建議,由國家前方指揮部或工作組統一領導、指導協調開展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與救援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部署,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
(2)現場指揮。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事發地師市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上級黨政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時,下級黨政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3)協同聯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武警部隊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等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突發事件超出自身的處置能力,各師市可向毗鄰的地方人民政府請求救援,如無法協調的,可請示兵團,由兵團層面出面協調。兵團各級要積極探索與毗鄰地方黨委、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3.3.5處置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黨政應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的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2)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詳見附件2),應組織編制并指導師市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應急保障類應急預案作為專項應急預案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銜接。
(3)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6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按照兵團黨委統一安排,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政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對外發布相關信息,其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后,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政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后處置
兵團、師市根據本轄區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復重建
健全兵團黨委統籌領導、各師市作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各師市、團場(鎮)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以屬地師市為主、兵團各相關部門指導,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規劃,報有關部門審定。事發地師市要根據計劃、規劃,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本轄區恢復重建工作。兵團及其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技術指導等支持。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兵團提出請求。必要時,兵團制定災區恢復重建的政策性文件。
3.4.3調查與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政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制定改進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
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兵團各級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著眼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力量體系。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主要力量。兵團要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兵團各級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兼職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師市以上應急管理、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體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林草、新聞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兼職應急隊伍。
(3)民兵是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堅持把民兵作為應急管理和搶險救援體系的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兵團民兵生產、訓練、執勤、應急于一體的民兵常態化輪訓備勤機制,加強民兵應急力量建設,提高常態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更好發揮兵團民兵在應急處置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重點團場(鎮)、連隊要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師市、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環境。
4.2財力支持
(1)師市、團場(鎮)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兵團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兵團有關部門提出,經兵團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兵團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3)鼓勵職工群眾、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職工群眾參加保險。兵團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物資裝備
兵團各級要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兵團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與自治區建立應急資源共享機制,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場所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師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 醫療衛生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醫療衛生動態數據庫,建立并完善專業化的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健全各師市、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兵地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完善醫療衛生應急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儲備必要的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提高醫療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突發事件發生后,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需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工作,必要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4.5 交通運輸
兵團建立突發事件運輸保障系統,完善綜合協調、統一調度、社會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機制。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及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兵團有關部門要協調地方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及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或協調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兵團、師市要規劃建設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需符合國家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部門或單位,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定時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4.7科技支撐
各師市、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
根據國家應急平臺體系技術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綜合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師市要建立本轄區應急平臺和統一的數據庫,并納入兵團應急平臺體系,實現國家、兵團、師市、團場(鎮)四級應急平臺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急平臺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5 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1)兵團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單位針對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起草本級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行政批準后實施。
(2)編制應急預案要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確保應急預案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兵團各級各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要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應急預案報審備案、評估與修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3預案演練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著眼實戰需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專題研討、桌面推演、崗位培訓、功能考核、綜合檢驗等方面工作,鼓勵應急預案印發實施前組織開展檢驗性演練。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應急預案修訂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5.5 宣傳和培訓
(1)各級黨政及各有關部門要編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工作預案,將應急宣傳力量納入應急搶險救援第一出動力量編成,掌握信息輿論主動權。
(2)應急管理、宣傳、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應急知識學習和教育,組織師生進行應急避險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4)兵團各級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6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兵團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報兵團批準后組織實施。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兵團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兵辦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
2.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3.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相關單位職責
附件1
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
(1)自然災害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水旱災害 | 應急管理局、水利局 |
| 2 | 氣象災害 | 應急管理局、農業農村局 |
| 3 | 地震災害 | 應急管理局 |
| 4 | 地質災害 | 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 |
| 5 | 森林草原火災 | 應急管理局、林草局 |
| 6 | 生物災害 | 農業農村局、林草局 |
(2)事故災難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煤礦事故 | 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局 |
| 2 | 非煤礦山事故 | 應急管理局 |
| 3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
| 4 | 工貿行業事故 | |
| 5 | 火災事故 | 公安局、應急管理局 |
| 6 | 交通運輸事故 | 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
| 7 |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 交通運輸局 |
| 8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交通運輸局 |
| 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 | 住房城鄉建設局 |
| 10 | 除特種設備以外的城鎮供水 突發事件 | |
| 11 | 除特種設備以外的城鎮居民生活 用氣事故 | |
| 12 | 除特種設備以外的城鎮供熱事故 | |
| 13 | 大面積停電事件 | 發展改革委 |
| 14 | 特種設備事故 | 市場監管局 |
| 15 | 突發環境事件 | 生態環境局 |
(3)公共衛生事件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傳染病疫情 | 衛生健康委 |
| 2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場監管局 |
| 5 | 藥品安全事件 |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 7 | 動物疫情 | 農業農村局、林草局 |
(4)社會安全事件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恐怖襲擊事件 | 公安局 |
| 2 | 重大刑事案件 | |
| 3 | 群體性事件 | 黨委政法委 |
| 4 | 影響生活必需品市場穩定突發事件 | 商務局 |
| 5 | 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 | 發展改革委 |
| 6 | 金融突發事件 | 地方金融監管局 |
| 7 | 涉外突發事件 | 外辦 |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黨委統戰部 |
| 9 | 糧食安全事件 | 發展改革委 |
| 10 | 輿情突發事件 | 黨委宣傳部、網信辦 |
| 11 |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 黨委網信辦、公安局 |
注:按事件類別,由本表中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該類別事件兵團專項預案的編制、修訂。
附件2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 序號 | 應急保障 | 牽頭協調部門 | 支持部門和單位 |
| 1 | 交通運輸 | 交通運輸局 公安局 | 應急管理局、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 |
| 2 | 醫學救援 | 衛生健康委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管局、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紅十字會 |
| 3 | 能源供應 | 發展改革委 | 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 |
| 4 | 通信保障 | 工業和信息化局 | 黨委宣傳部、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 |
| 5 | 現場信息 | 應急管理局 自然資源局 | 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 |
| 6 | 搶險救援物資裝備 | 發展改革委 應急管理局 | 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局、國資委、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 |
| 7 | 自然災害救助 | 應急管理局 | 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軍事部、紅十字會 |
| 8 | 社會秩序 | 公安局 | 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 |
| 9 | 新聞宣傳 | 黨委宣傳部 | 黨委網信辦、公安局 |
注: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視情增加相關部門和單位。
附件3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相關單位職責
1.信訪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接待處置集體上訪,及時分析報告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并提出工作建議。
2.黨委政法委。負責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指導突發社會安全有關事件應對。
3.紀委監委。負責對突發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4.黨委宣傳部。牽頭負責輿情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負責統籌協調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調控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5.黨委統戰部。牽頭負責民族宗教事件應對處置;負責臺灣地區救災捐贈的協調、聯絡工作。
6.黨委網信辦。牽頭負責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對;協助黨委宣傳部開展網上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7.外辦。牽頭負責涉外事件應對處置;負責國外及港澳地區救災捐贈的協調、聯絡工作;參與涉及國際救援事務。
8.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油氣供應中斷事件應對處置;開展受損能源設施搶修;指導協助災區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生產、儲備,根據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負責救災物資調出供應;確保災區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牽頭統籌協調災后重建的重要事項,提出災后重建總體安排。
9.教育局。協助突發事件發生地師市及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等工作,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及相關修建工作;負責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10.科技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引導兵團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技術研究。
11.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新疆通信管理局應對處置通信網絡事故,完善通信網絡,保障應急救援通信暢通;落實應急工業品貨源。
12.公安局。牽頭負責恐怖襲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應對處置;負責開展炸藥爆炸事故現場殘存民用爆炸物品處置、維護災害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工作。
13.民政局。負責遇難人員遺體善后處置;指導社會救助工作,規范社會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14.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應急保障資金,并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進行監督。
1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獎勵優待、受災群眾就業等工作。
16.自然資源局。與應急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地質災害應對處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應急測繪保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參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
17.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
18.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除特種設備以外的城鎮供水、城鎮居民生活用氣、城鎮供熱事故應對處置;依法對全兵團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協助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震區范圍、建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宏觀異常現象等調查;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19.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道路交通、水上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指導公路、水路、航空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公路、水路、航空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公路、水路、航空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緊急運輸。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公路搶修保通工作。
20.水利局。與應急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水旱災害應對處置;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重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21.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應對處置;與林草局共同牽頭負責動物疫情應對處置;負責災區種苗供應、冷熱害和動物疫病的預報和防治工作;與應急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氣象災害應對處置;負責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天氣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為救援救災工作提供氣象保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掌握農業受災面積及損失情況,幫助、指導受災群眾搞好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
22.商務局。牽頭負責影響市場穩定事件應對處置;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物資儲運銷售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跨地區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協調自治區動用儲備商品穩定市場。
23.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指導旅游景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建設旅游景點應急避難場所;負責協調指導相關部門保障災區廣播、電視系統的正常運行,做好損毀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工作;參與災后重建工作;負責文化市場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4.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衛生健康機構實施災區醫療保障工作;指導協調災后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5.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承擔兵團應對重特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統計核查災情,綜合研判災情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兵團黨委、兵團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特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震災害應對處置;負責地震監測預報預警、震情跟蹤與分析研判、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提出地震應急響應等級建議,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參與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負責調動兵團專兼職救援隊伍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組織開展災害范圍、災害損失評估,參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配合開展新聞宣傳工作。
26.國資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企業參與重要物資保供和抗災救災工作;參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
27.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食品藥品疫苗等市場監管事件應對處置;開展災區市場供應保障工作,依法加強市場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保障食品、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督管理,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穩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28.林草局。與農業農村局共同牽頭負責動物疫情、生物災害應對處置;與應急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應對處置;指導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驗和預測預報;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預防;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
29.統計局。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協助做好災情數據分析、匯總工作。
30.軍事部。負責組織指揮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根據兵團或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專項指揮機構請求,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31.武警兵團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救災秩序和社會治安。
32.紅十字會。開展社會募捐和人道救助;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33.兵團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指導各師市城市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根據兵團命令,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1年11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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