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義縣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管理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從業行為,提高我縣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快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在武義縣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主要為委托管理、隱患排查、教育培訓、安全咨詢、安全評估等服務,并向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領域拓展)的能承擔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受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委托,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檢查、培訓、咨詢、指導等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主體為武義縣應急管理局、各鎮街(聯盟)、開發區管委會。
第五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要遵紀守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接受企業委托并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要健全完善提升企業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范言行舉止、儀容儀表,入企服務應亮證,規范穿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在武義縣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應向武義縣應急管理局告知備案,備案時提供以下材料:
1.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表;
2. 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 在職技術服務人員勞動合同、資質證書復印件、工傷保險繳納證明;如為退休返聘人員,則需提供商業保險;
4. 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
5. 服務業績證明材料。
第七條 服務內容
1. 指導企業完成“工業企業安全在線”信息填報;
2. 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 指導企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
4. 開展現場問題隱患排查并指導企業閉環治理;
5. 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方面其他責任。
第八條 服務方式
1. 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檢查、指導和復查等服務,每年應不少于4次;
2. 檢查服務:梳理問題隱患,編制檢查報告,現場交付企業簽收;
3. 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總體情況、存在問題隱患(文字表述及照片)、整改建議及要求,形成電子稿報鎮街(聯盟)、開發區相關人員。對重大隱患,應同時抄報應急管理局;
4. 指導服務:一是指導企業及時整改問題隱患;二是指導企業編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是指導企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指導情況應形成書面報告,經企業蓋章后報鎮街(聯盟)、開發區;
5. 復查服務:對企業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報鎮街道工作人員。復查報告內容包括問題隱患整改情況概述及前后對比照片,問題隱患須與檢查報告一一對應;
6. 若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務機構應將具體情況反饋至鎮街(聯盟)、開發區,由鎮街(聯盟)、開發區協調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后,社會化服務機構應再次指導企業整改問題隱患,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九條 考核評價
評估總分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劃分評估等級。評估結果得分區間在[90,100]為a(優秀)、[80,90]為b(良好)、[70,80]為c(中等)、[60,70]為d(較差)、[0,60]為e(差)五檔。
應急管理局每年底組織對服務機構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選擇服務機構的依據之一。具體細則如下:
(一)基礎工作(80分)
實行扣分制,扣完為止。
1.被投訴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每次扣5分;
2.不按合同內容提供服務,經查證屬實的,每次扣3分;
3.每服務1家企業,均應建立完整的書面檔案,并加蓋企業公章。檔案做到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每少1家扣1分;
4.每月應向鎮街(聯盟)、開發區上報《社會化服務情況統計表》,不上報的,每次扣2分;年底應撰寫工作報告,報告不撰寫或不如實報告的,扣5-10分;
5.服務完成后應將企業現場問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電子版及時上報鎮街(聯盟)、開發區,并指導企業按期完成“工業企業安全在線”平臺應用工作,每少1家扣1分;
6.每月指導企業開展隱患自查、常普常新等工作,并及時錄入工業企業安全在線,每少1家扣1分;
7.因現場問題隱患未排查或排查不到位、不及時,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每起扣20-30分;發生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20分;
8.托管服務合同應自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鎮街(聯盟)、開發區,逾期未送的,每次扣1分;
9.服務機構應如實排查并記錄問題隱患,指導企業進行整改。鎮街(聯盟)、開發區應不定期開展抽查,組織社會化服務機構互查,抽查、互查或上級檢查中發現有問題隱患遺漏的,每家次扣1-5分;屬一般問題隱患的,每家次扣1分;屬重大問題隱患的,每家次扣5分。
(二)鎮街(聯盟)、開發區評測(10分)
由業務所在地的鎮街盟、開發區根據服務情況進行評測,評測等級及對應得分如下:優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業務涉及多個鎮街道的,評測得分為涉及鎮街道評測結果的平均分。
(三)應急管理局評測(10分)
由應急管理局根據服務情況進行評測,評測等級及對應得分如下:優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
第十條 對于通過政府招投標購買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因現場問題隱患未排查或排查不到位、不及時,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每起扣50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發生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00元。
在省、市、縣檢查中發現有問題隱患遺漏的,由應急管理局通知相關地區或單位從合同款中扣除一定金額,屬一般問題隱患的,每家次扣100元;屬重大問題隱患的,每家次扣5000元。
在省、市、縣檢查中1年內累計被發現3次重大隱患的中介服務機構,由相關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解除合作合同,并在1年內不得在縣內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評定為優秀的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對于評定為較差的機構進行誡勉談話;對于評定為差的機構,誡勉談話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
第十一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應當采取誡勉約談:
1. 對于評定等級為較差、差的;
2. 應急管理局、鎮街(盟)、開發區在日常監督檢查等活動中發現服務報告粗制濫造、弄虛作假的;
3. 不遵守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節輕微的;
4. 不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采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情節輕微的;
5. 以應急管理局、鎮街(聯盟)、開發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情節輕微的;
6. 應急管理局認為其他需要誡勉談話的行為。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
1. 評定等級為差,三個月內無明顯改善的;
2. 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的;
3. 應到現場服務而不到現場,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報告;
4. 經調查認定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對委托單位(項目)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5. 偽造、轉讓、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冒用他人在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報告上簽名的;
6. 不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采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情節較重的;
7. 以應急管理局、鎮街(聯盟)、開發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情節較重的;
8. 多次出現重大隱患未發現或未及時上報、及時整改的;
9. 其他應急管理局認為應列入“黑名單”的行為。
第十三條 “黑名單”信息公開發布,通報各鎮街(聯盟)、開發區和有關部門,并上傳至信用信息平臺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
對于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機構,將采取措施在政府招投標等方面予以限制懲戒。
第十四條 “黑名單”期限為1年,期滿后,由中介機構提出申請,由應急管理局組織查實,如有明顯改善的,摘除“黑名單”。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發現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應急管理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處理并予以反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武義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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