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應急〔2020〕178號
各區鎮安環局(所)、安監辦、綜合執法局,局各科室、培訓中心、信息中心: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我局根據《安全生產法》、《關于規范蘇州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指導意見》(蘇安監督二〔2018〕67號)和《蘇州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蘇應急〔2020〕1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了《昆山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昆山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昆山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關于規范蘇州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指導意見》(蘇安監督二〔2018〕67號)和《蘇州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蘇應急〔2020〕1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服務機構,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咨詢、標準化評審和雙重預防機制輔導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技術咨詢、輔導、評審、審計等服務活動的,市應急管理局和各區鎮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部門實施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服務機構提供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服務的參照《昆山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昆應急〔2020〕153號)執行。
第四條市應急管理局和各區鎮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各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五條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需具有法人資格,沒有違法行為記錄,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證照和固定辦公場所,設有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具有相應安全生產方面技術水平。
開展標準化評審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省及蘇州市應急管理局認定的條件。
第六條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的各項服務活動。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實施過程中,雙方要充分溝通配合,履行誠實守信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對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應及時落實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技術咨詢、輔導、評審、審計服務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章告知登記
第八條實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告知登記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服務機構,應主動告知市應急管理局并進行登記。
第九條服務機構應當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在本市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業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在初次開展業務之前,主動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告知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人員花名冊,包括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服務收費標準;
(五)其他服務機構信息。
第十一條市應急管理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機構,不予登記。各服務機構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服務機構的告知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的,在市應急管理局完成告知登記之后,無需向各區鎮安監部門重復告知。
第三章技術服務職責
第十四條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直接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內容、范圍、價格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提供相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服務機構應當規范安全服務收費行為,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切實做到明碼標價、公開透明、價質相符。除國家物價部門另有規定外,對具備充分市場競爭條件的安全服務行業,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但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惡意壓價,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在一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爭創周期內,服務機構不得對同一家企業同時進行咨詢服務和開展標準化評審。
第十七條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超出核定業務范圍及相應資質許可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服務報告;
(四)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五)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服務機構;
(六)抄襲他人成果或復制其他技術報告;
(七)應到而不到現場、簡化技術管理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只作臺賬不做輔導;
(八)以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九)惡意壓低價格競爭,以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十)以個人名義從事安全標準化服務活動;
(十一)以任何方式聘請使用國家政府機構中的在職工作人員開展業務;
(十二)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服務機構從業;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服務機構應每年如實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業務情況(附件1),報告時間為次年1月底前。
第十九條鼓勵服務機構參加行業管理協會,自覺接受行業協會的業務自律約束和工作指導。
第四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鼓勵企業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服務機構。市鎮(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工作時,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服務要求選擇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區鎮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部門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服務機構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情形的,應督促相關機構及時整改或提交市應急管理局處置。
第二十三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公布通過登記的服務機構相關清單,不定期對登記的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四條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服務機構的告知登記、行為規范、日常檢查、不定期抽查、企業反饋以及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積分管理制度,評定本市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積分等級。積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每年更新一次,具體積分辦法請參照《昆山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積分管理細則(試行)》。
第二十五條當年積分為“d”等級的服務機構,在服務機構公示名單中剔除,情節嚴重的,實行“紅黃”牌警示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監管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職人員在服務機構兼職;
(二)對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設立各種準入障礙;
(三)向服務機構索取費用或任何形式的好處;
(四)向生產經營單位指定服務機構;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隱瞞服務機構違法事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具體由昆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