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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要求,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五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進行現場核查的食品經營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該結合日常監督管理,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對其食品經營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八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九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