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1.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 , 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
值的:
2.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3.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4.新舊部件混裝的;
5.經過翻新的。
注意:舊機電產品進口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等諸多方面,是海關重點監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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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舊機電產品是否能進口
1.查詢海關編碼,是否有監管條件"6”(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若有則無法進口,若無則可以進口。
2.查閱擬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是否屬于"檢驗監管措施清單1"。若有則無法進口,若無則可以進口。.
3.在國家禁止進口清單中未發現該商品則可以進口。
4.海關編碼對應的特殊顯示為"3” 代表需要辦理《重點舊設備進口許可證》, 如:食品制造設備、柴油高空作業
平臺、塔吊等。這樣對這些設備的環保情況、危險系數等都會加以審核才能審批下來。
5.雷達等通訊設備需要提供型號核準證方可辦理進口許可證。
舊機電產品進口報關辦理流程
01確認海關編碼 ,確認是否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設備
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
(一)《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
(二)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監視器等。( 詳見、、信息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認監委公告
2005年第134號附表)
(三)帶有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的舊機電產品。(詳見商務部、 海關總署、國家、國家環保.
總局公告2005年第117號附件)
(四)帶有以氧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舊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氨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的舊機電產品。
(詳見環保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環函[2007] 200號附件)
03辦理 《舊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重點舊設備進口許可證》( 若需要情況下)
04國外發貨一 抵港申報
05繳稅一 海關查驗-放行
06商檢檢驗
07送貨至客戶倉庫
01商檢調離 (若需要情況下)
舊機電產品進口注意事項
進口注意事項
(一)不確定的貨物可通過"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在線咨詢確定;
(二)申報時貨物信息必須與到貨保持一致性、完整性、正確性;
(三)列入預檢驗范圍的舊機電產品必須在預檢驗后才能進口;
(四)裝運前預檢驗注意事項如下:
1.貨物外表檢查:
(1)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否與國家審批項目相符。按現行的入境驗證明規定驗證明有關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明制度、
進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其他規定的要求;
(2)檢驗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外觀和包裝狀況是否存在外觀缺陷、殘損等;
(3)核查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產地、制造日期、新舊狀況、價格等貨物的實體狀況是否與合同或者協議相符。
2.按照國有關機電產品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的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項目檢查:
(1)檢查貨物外表安全標識和警告標記;
(2)檢查貨物在靜止狀態下防護裝置安全性.電器部件和機械部件的安全性;
(3)檢驗貨物在運行狀態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穩定性。
3.按照國有關衛生、環境保護的強制性標準進行的衛生、環境保護項目檢查:
(1)檢查貨物衛生狀況; .
(2)檢測貨物在運行狀態下的噪聲、粉塵含量、輻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標準。
4.對裝運前預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采取技術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的驗證明。
5.其他項目的檢驗可依照同類機電產品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通關完成后,及時與屬地海關的檢驗檢疫部門聯系到貨物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