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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麗環(青)責改〔2024〕7號
青田鑫達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213075293201,法定代表人:陳朝軍,住所:浙江省青田縣臘口鎮上京村龍灣自然村13號。
我廳(局)于2024年05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4年5月13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青田鑫達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檢測。2024年5月15日,檢測報告顯示廠界西側晝間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5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身份;
2.2024年5月1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青田鑫達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檢測;
3.2024年5月13日現場照片證據8張,證明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青田鑫達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檢測;
4.2024年5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進一步證明你公司廠界西側晝間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要求;
5.2024年5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環評審批1份、驗收資料1份,證明你公司廠界西側晝間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要求;
6.浙江華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1份:華普檢測(2024-05)第h241481證明你公司廠界西側晝間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廳(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單位)進行處罰。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廳(局)將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麗水市各縣(市、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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